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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份: 陕西 2023-04-07 16:42:50   类型:其他

发布:医械商城 2023-04-07 17:00:04

 

 

 

 

陕医保函〔2023〕54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 用耗材治理,确保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 果平稳落地,按照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 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省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 疗机构采购、使用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以下简称“中选产品”)。

二、 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采购品种。 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协议采购量。 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三、 采购周期

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 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 议,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 因素,在省采购平台填报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 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采购周期内每一年的协议采 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 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畅通挂网 采购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 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  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 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  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 各统筹区要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制度,在三方合同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30%的 比例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 企业支付采购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据医疗机构采购 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保 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鼓励医保基金 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通过省采购平台做好 中选产品网采工作,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 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好中 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 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 品。不能通过省采购平台网采的社会办口腔诊所可通过线下采购,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并按月向属地医保部门主动报送采购情况。

(四)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统筹区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 理水平,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 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 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 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医疗机构 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