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份: 国家 2023-04-25 17:50:15 类型:执行
发布:医械商城 2023-04-25 18:00:14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执行,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采购
(一)执行脊柱集采结果。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脊柱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1)。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二)规范非中选产品挂网。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同时,非中选产品应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0号)要求及时联动外省价格。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时应与企业开展议价,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优先使用脊柱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与企业进行结算。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应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参照天津挂网价格高线采购(具体见附件2、3)。
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强化医保激励措施
(一)及时开展基金预付。对合同约定协议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医疗机构进行脊柱集采基金预付款的清算,确保基金安全。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货款。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实际情况,落实国家组织脊柱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完成协议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医保资金,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加强监测细化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脊柱集采结果供应和配送的监测,督促中选企业做好产品供应,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各地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报告。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要求,按时上传采购数据。
五、其他
本次骨科脊柱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全省统一落地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其余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供应使用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新的政策要求。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