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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非官方)

来源省份: 河北 2023-07-26 15:15:36   类型:其他

发布:医械商城 2023-07-26 16:00:08

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中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26类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3年8月1日,全省执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

每年一签。采购主体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联盟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协议采购量的确定

协议采购量按照《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中相关规则确定。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2023年7月26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医保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风险防范

各统筹区医保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拒不配合的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医疗机构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库存清理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监督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中选产品。

(三)加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增强医患双方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凝聚集采改革共识。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